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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讲堂-第1042期 若无约定,制片方是否有权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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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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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约定,制片方是否有权收取管理费?
当事人联合投资摄制电影或电视剧,如一方负责拍摄、制作,处于项目运营管理方的地位,存在该方收取管理费的做法。但管理费的收取通常会在合同中作出约定,若事先无约定,该方是否有权主张?
约定
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视剧,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甲负责该剧的报审、拍摄、制作、发行,同时由甲负责资金管理。乙对该剧出资,主要享有收益分配权,不参与的项目的运营。
履行
签约后,乙依约支付投资款。甲完成该剧的拍摄制作并发行该剧。甲向乙发送制作成本决算表,表中列明管理费200万元。甲解释称该项管理费是甲作为制片方,为拍摄该剧提供服务,故其收取的具有报酬性质的费用。
争议
乙主张,合同没有约定甲有权收取管理费,甲单方提取没有依据。甲认为,其为该剧制作提供服务,相较于乙,其为该剧项目付出更多的成本,投入更多的资源,故而有权提取管理费。
问题
甲是否有权提取管理费?
评析
本文认为,甲无权提出收取管理费的主张,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依据,若无合同或法律依据,应证明存在相关的习惯。
该案中,甲、乙联合投资电视剧,甲作为该剧项目主控方,负责该剧的拍摄、制作及发行,乙的主要义务是对该剧出资,相较于乙,甲确实对项目承担更多的权责。因其负责该剧的拍摄、制作及发行,实际负责项目的运营,系项目的管理方。但管理项目并不必然有权收取管理费。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在签订的《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中并无关于管理费的约定,双方也无就管理费的收取存在其他约定。因此,甲提出收取管理费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
第二,我国目前关于影视投资、制作的法律、法规也无关于负责制片的一方有权收取管理费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无相关规定。因此,甲的上述主张也无法律依据。
第三,《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习惯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影视行业中,确实存在负责制片管理的一方当事人收取管理费的现象,但通常会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若未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因无法对管理费的提取金额、方式或比例存在合意,若履行中出现分歧,实际无法执行。易言之,制片方收取管理费并不是行业惯例,只是在商业实践中存在的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
第四,甲主张提取管理费的依据是基于管理项目的事实,但管理项目既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判断,甲享有该剧项目的控制权,其所称的管理更多的是管理权。既然管理系甲权利,其通过行使权利本可获得利益,则其据此另行主张报酬则有失公平。
综上,尽管实践中存在制片方收取管理费的做法,但管理费的收取应以合同为依据。若合同未作约定,因当事人对管理费的收取金额并无协商,纠纷产生后一方又不予同意,通常无法获得支持。
参考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